经济纠纷中,判决陈某付给张某人民币若干元及从起诉日至付款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在判决规定之日付款。张某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裁定:陈某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加付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执行中,判决按银行利息付息日起到申请强制执行时止,此时开始计算滞纳金至付款日。请问是否正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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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法院判决履行之日 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洛阳律师方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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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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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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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规定,法院执行局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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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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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