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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医院可不可以把经营权转让给个人?如果可以,转让个人以后,经营者可不可以让职工下岗?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原是国有医院。2006年1月27日,由当时的镇长高英来代表政府把经营权转让给他的亲弟弟高英顺,并亲自与其弟弟签订了《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否合理合法?国家有没有相关政策? 注:协议书部分内容 第七条 二院现有的药品归乙方无偿使用。 第八条 经营期间乙方添置的器械、设备等资产归乙方所有,经营权转让期满时乙方自行处理。 乙方对二院建筑物的拆毁、改建、扩建,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期满后,扩建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按现行市场价格付给乙方资金。 第十条 经营权转让前医院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级)政府如有拨款,乙方可按所拨款项的用途自行支配。 第十五条 医院实行聘任制,但乙方必须在经营期内持续保证原在职职工130人上岗,在岗职工实行效益工资,对未聘任的职工发给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注:这200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乙方必须保证现有退休职工工资前五年原则上按全额工资的60%及时发放

涉外法律
2008-11-13 19: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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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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