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阿姨,三年前同她的丈夫离婚了,为了便于理解,以下事例中将阿姨设定为甲方,阿姨离婚的丈夫为乙方,离婚时家里的房产和儿子都归乙方所有,而甲方和乙方离婚后两人都未再婚,甲方和乙方还住在一起,就在二个月前乙方死亡,而房产证上只有乙方的名字,而甲方和乙方唯一的儿子虽然已经30岁了,但是却是一个残疾人(在小时候发高烧变成弱智,而且又在十几岁的时候,出现精神疾病,并在精神病院接受过治疗,现在还是疯疯傻傻的).
请问现在甲方有意变卖乙方的房产,另外去买处房产和儿子一同居住,不知要如何才能办理.甲方可以将房产直接过户到她的名下并处置房产吗.注:乙方的父母早已死亡,乙方还有很多兄弟姐妹,儿子是不是乙方唯一的继承人呢,可他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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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是乙方唯一的继承人,甲方可代儿子管理财产,但不能侵占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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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代为行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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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是乙方的继承人,其母亲甲方可以为了儿子的利益变卖房产,但另外要买的房产也应当是儿子的名字.甲方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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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