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段
本人江苏苏州人。我本从事电脑销售、网络监控安装职业,又经营着两家网吧(有几个小股东),平时由我待业的妻子和下岗的丈母娘管理帐台及账目,分别聘请股东蔡某、高某(本地人 两人是同学)为店长独立管理每个网吧日常工作。
2008年3月初,因蔡某、高某长期烂赌,致使网吧管理混乱,股东要求我本人管理网吧,因此我准备离开电脑公司,自己管理,并不断打电话且发短消息(有往来短消息储存)要求蔡某、高某对账、清帐并交接。但其二人不是不接电话,就是避而不见。
2008年03月27日,在位于苏州南环西路人民路口的[龙之鑫]宾馆,。经过几天协商,其余股东在长时间得不到蔡某、高某的答复,并确认将开股东会的地点、时间以及材料交与其本人的前提下,一致决定开除两人各自网吧门店的店长职务,并在近期委托与本网吧无关人员盘整、清点网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