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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乙班工长,因丙班缺人给丙班加班,对方是检查员,对我扣分不合里,还重复扣,我看8台车,他扣16台。这事不只一次,而是连续一两个月,我就去找他理论,结果话不投机我把他打伤了。他报了110和120,事后我和厂长·主任多次去医院看他想把事了了,但对方就是不吐口要多少钱,就是看病,为了缓解事态我给他拿去5000元钱,又去朋友或同事和他谈还是没结果。5.1他就回家住了但没办出院,5月11日终余谈成,我给他合计35000元了事,13日去110撤案时,办案人说他以做了伤害鉴定,撤不了案,如果双方达成协议也得到检查院或法院走个型式。我是不想事情搞的太嘛烦才同意给他35000元的,即然走经官这条路我还需要给他这么多钱吗? 问题补充: 钱还没给,只和对方达成口头协议,他做的是轻伤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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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6 10:57: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