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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8号我在遂宁二中转让一家副食店。当时按门面转让14000。租金12000。以及店里的货物盘点计13680元。当时转让店面的老板出示了,她与房东的租房合同。以及营业许可证。我把钱付清之后。发现,这家副食店的房主是李向林。而开店的是李小琴,当初关于转让店面时说的是,她向房主交了14000。租金12000。现在她不做了,转让给我。我也得交14000的转让费。租金12000。既然是她父亲的店面。她就不会存在转让费的说法。现在,我给她14000的转让费,她是不是应该退给我呢?

合同纠纷
2008-11-14 18: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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