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上海A公司工作三年半,基本工资2000元,劳动合同签到2009年1月1日。2008年11月初,张某被口头通知第2天不需要再来公司上班,并给予2000元作为补偿。于是张某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劳动部门也予以受理。2009年6月初,第一次仲裁正式开庭,A公司没有到庭。于是劳动部门工作人员打电话过去咨询,但被告知,A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了。因此,劳动部门要求张某撤消申诉,因为A公司主体已经不存在。后张某去工商局确认,A公司的确已经注销。后经打听,其实A公司已经重新注册了一家新公司,地址不变,只是公司变成了B。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应该如果处理?如果打官司的话,被告应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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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可以告股东,诉讼成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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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A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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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找份工作吧,告下去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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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该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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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变更被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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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