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
被告:施某
在2007年12月份原告女儿和被告儿子结婚,后因被告妻子生病急需花钱向原告女儿要钱治病,原告女儿不同意给钱,后被告儿子拉原告女儿回去,原告女儿也不同意回,之后被告用手揪原告女儿衣服挎其喉咙。致使原告夫妇上前打被告,致使被告受伤。报警后,警方调查做了笔录。之后原告手背骨折,诉状称被告打原告致使骨折。调查笔录中称原告丈夫打被告。现开庭处理,原告在庭上又将其在公安机关做笔录的4人到庭作证,庭上4人均说什么也没看到。包括自己当初做笔录的内容都不承认。庭上被告提供原告丈夫打被告的照片。现我咨询一下,法官应采纳哪个证据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