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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我们出租一间房屋给乙方做旅社生意,双方签订合同,条款中有一条为租期是2005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有一条是在租赁期间,若某一方违约,则处以1万元违约金处罚。现在因家庭急需一笔钱周转,我们向丙方借钱,但对方要求租我们的房子做旅社生意。我们决定出违约金1万元向乙方要回房子,但对方不同意,且态度十分强硬,说上法院都可以,我就是不同意,他要这房子可以,但必须要下我旅社的年有设备。我们办?

合同纠纷
2009-06-06 0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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