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同院里人介绍一个寿阳离过婚的,2009年2月8日王和她姐来到我家见面,双方都同意。互留电话过了几天,来电话告诉我们说她们全家都同意。3月9日去她家商议婚事。带了2万元钱和介绍人去了她家,他家人热情招待。3月29日王带着临时身份证来我家。3月30日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3月31日买回一套沙发,餐桌,床垫,茶几并订床和衣柜,交了订金。4月3日我父母回老家和亲戚朋友定下5月3日完婚。4月9日王回老家寿阳告诉家人。4月10日王来电话说能解决了她孩子的问题。【当时并没说孩子跟王】再完婚。到5月3日没有来。5月8日来电话不愿意了。我们要彩礼,王说先离婚再退6000元,6月3日王来太原要求办离婚,只给6000元。并说他向好的说,一分钱也不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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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同居,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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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彩礼一般是不需要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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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