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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鲁先生 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死亡赔偿等费用合计22万元 (注:鲁先生父亲在江苏某建工集团驻外地工地施工,在一次事故中工亡,建筑公司以家属名义向当地社保局领取工亡赔偿费用22万元,但没有交给工亡职工家属,后家属知道此事在拿到社保局工伤赔付单后起诉了建筑公司,经法院调解建筑公司扣除索赔时的有关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给家属以了结此事) 2、原告:鲁先生 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驻外分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因公司在办理索赔时提供不真实工资表给社保局,导致社保局不能以工亡职工生前真实工资为依据在计算工亡待遇上少算了的六万元赔偿费(注:这是上一个案子了结后家属从公司有关人员手里拿到当时索赔时工资表上的数字后发现的问题,工资表上的工资比工亡职工生前的公司少了700元,直接导致社保局在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上少了六万元,属于公司自己瞒报工人真实工资总额,少交保险费所造成的后果拿)。 试问根据法院一事不再审原则,这两个诉讼请求属于一事不再审的一事吗?如果属于,家属应该怎样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谢谢广大律师指点迷精

保险纠纷
2009-06-04 21:56: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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