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个体户,去年年底一个外资企业无故拒付我的加工款捌万多元,(这笔款子是开了增值税发票的)因此我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我做出了一些让步.加工款让步了近一万元,诉讼费用也是我一人承担.在起诉之前,也跟该企业做了一部份零件加工,因为这笔加工费未开增值税发票,所以未将其列入诉状.在今年2月底经法院调解完后.我又向该企业开具了该笔加工的增值税发票,合计三仟多元.至今该企业也未付这笔加工款.而且态度很不友善.请问我还能把这笔三仟多元的加工款和原诉状一起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