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与云南裕业达茶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即购买该公司的茶叶,并由交由该公司保管,到期后在按保管年限回收,1年按10%,2年按11%等,我签的是5年,到时按15%回收.合同承诺每月可以去查看茶叶,并帮其投保,可随时解除此合同,但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找到该公司法人要求解除合同,但都遭到拒绝,该公司在云南注册,但在西安已设有分公司,操作模式一样,现法人已由西安逮捕,西安涉及40多人,金额80多万元,而昆明只有3人22万元,两地并案但西安检察院不同意,现在法人已变更为他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