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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在大同市某路口岗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将肇事者放走,交警队在没有作为的情况下,让伤者告我。10级伤残,共赔付37800元。肇事者是福建人,我不认识他,是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的。我因在02年买摩托车时,店方代办手续,将身份证复印件留下,被店方盗用,成为车主。07,08年一,二审我都败诉,判我连带责任。肇事者是外地人,没人去找他;交警队登记不合法,况登记表多出混乱,很多项目有问题,取证艰难。公家问题没人问,我就因身份证复印件被盗用,就要付出如此代价。打官司两年,时间财力…相关的法规在哪里?拜托各位律师指点。

交通事故
2009-06-04 20:23:3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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