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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一直喜欢男方,女方给男方打电话把男方请求见面,两方相处一段时间之后男方喝酒后请女方进宾馆,女方也自愿进宾馆,进宾馆之后双方自愿上床,但上床之后男方有些不礼貌,但事实没发生性关系,而且第二天双方一起进餐。

刑事案件
2009-06-04 14:40: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
    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强奸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 不构成强奸罪
  • 如情况属实,不构成强奸罪,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无罪辩护!
  • 以上说的不构成强奸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才成立强奸罪。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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