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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2006年4月,郑州市*区对**街坊旧村改造时,把我一直居住使用的**村*号纳入旧村改造范围并进行了拆除。但旧村改造人并没有按照新安路办事处二十里铺村委制定的大院村旧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第三条第1项和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我被拆除的房屋、附属物及收回的宅基地给予补偿。2007年7月24日,区政府在明知我没有得到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就以“已补偿到位”的理由下发了上政文[2007]93号注销岳东海的上集建(91)字第440006号集体土地登记,注销理由与事实不符。2007年12月12日我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2008年3月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郑政(复决)字[2007]111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其注销土地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上街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但目前已超出规定期限4个多月了,也无结果。现请求国家赔偿可以吗?能帮我吗?谢谢!

刑事案件
2008-11-13 19:53: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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