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科是医院监护病房,为减少安全隐患,致使每天工作时间延长每班工作比医院工作制多1-1.5小时,而且交班时间不计在内(虽不情愿但也没办法,始终是为了病人安全考虑),工作忙的时候有时每周休一天,一般都周休两天,很少的情况下可周休三天。原来领导每班都按实时计算出加班时间(根据医院的七小时工制及周休1.5天原则),上个月结算了一下,根据职称50—80元/7小时予以结清。因为院方不另行给予加班劳务费(法定假除外),他说以后不再另行结算,而抽取奖金来分配。比方说我科20人,这个月有四人请了全月的病假,院方是按科编制发放二十份奖金的,原来请假这部分人的奖金是由我科在职人员分算掉的,因为多少会影响到我们的工作休息时间,而现在要将我科请病假的人头的奖金分离出来,来每月结算加班时间的劳务费,直接计入奖金。我们觉得不合理,所以咨询一下各位专业人士如下问题,希望能得到帮助: 1、院方日7小时工作制,每周休1.5天的制度是否合法?不提供平日加班劳务费是否合法? 2、今后加班时间劳务费提取出病假人头的奖金来核算合理吗?如果没人请病假,那我们每个班所多做的工作时间不是就这样被院方剥夺了?

其它综合
2009-06-04 10:05: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