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五条有利的证据:
一、管道(PVD供热管)割断已经形成实际的不供热合同或协议;
二、07-08供热季前,供热公司派人到我处询问是否接通并供热,我们明确表示(回答)不接受供热,也没有要求供热公司接通供热管道;
三、不知道供热公司何时接通的管道,我们天天开空调,根本就没有感受到有供热之事;
四、按照《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23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公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我们没有合同文本,也没有见到供热公司前来(或者是让我们到供热公司)签署供热合同。
五、如果我们欠费,供热公司应该立即停止供热,但实际上供热公司没有采取任何停热措施,对于供热公司内部管理的失误,我们没有承担的义务。
(因为会员登陆不上,昨晚的答复没法看到,抱歉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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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相关资料约定时间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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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具体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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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还是与律师面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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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