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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某建筑公司向我公司借款800万元以购买建筑原材料,现该建筑公司经营不善,已无力偿还全部借款,我公司打算进行债务重组,只要求建筑公司偿还500万元,那么请问债务重组导致的损失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呢?该损失纳入“营业外收支”还是“资本公积”呢?谢谢

公司企业
2009-07-06 10:49:42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你公司无需做纳税调整,该损失纳入营业外收支。
  • 版主解答:这样操作仍然有法律风险的,并不是说你减少了就能实现了。这个应当纳入成本列支,不会有洗钱的嫌疑吧?呵呵。
  • 请预约律师直接咨询
  • 应列入成本核算。本所及本人主要从事债务清理工作,详情可来电咨询或预约后面谈。
  • 公司之间借贷是违法的,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规避风险,不知你们合同是如何签订,要按照合同签订的方式来决定纳税情况。
  • 公司之间拆借有违规的嫌疑,债务重组导致的损失要做纳税调整,该损失还是应当纳入成本核算。
  • 建议诉讼解决,注意二年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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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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