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于2001年结婚。1999年,男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称为房产A,产证上是男方名字),婚前男方单独支付了首付款15万,双方结婚时这套房尚有30万银行贷款按揭没有还,婚后5年内逐渐还清。2007年,这套房以总价156万出售,并在同年以179万总价购置了另一套房产(称为房产B,产证上是夫妻双方名字)。2009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此时房产B还有58万银行按揭贷款没有还清。请您告诉我,双方应该如何分割财产?“婚前财产”应占有多少比例?房产A产生增值,对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双方各应得到多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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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A已经不存在了,所产生的收益已经转化并投入夫妻共同财产,不再考虑分割。而且B房产办理了产证且双方都是产权人那么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各一半分割,58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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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房屋系共同财产58万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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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A以男方的名义婚前购买,男方付首付,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至于婚后共同还贷的一部分,应属双方共同支出。2007年房屋出售价格达156万,因为此属房屋自然增值,因此此时女方不享有此房屋的权利。
后又用此房售出的156万买得B房,而且写的是两个名字,因为不动产的登记效力,所以现在此房应属双方共同财产,但因购B房的钱主要是来源于卖A房的钱,而A房的除了共同还贷的一半(15万)外都是男方的,所以在分割此房产时,男方应该多分,而不是每人一半。
58万元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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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产是部分属于共同财产,B房产属于共同财产,58万属于共同债务,每人一半。协议分割可以自由确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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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属于共同财产,其中A的首付款应当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其所产生的收益可以向法院主张1/3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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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A已出售就不要想它了,房B的总价值一人一半,总债务也是一人一半。房A的任何问题对房B的两个“一人一半”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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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产是部分属于共同财产,B房产属于共同财产,58万属于共同债务,每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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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屋是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其中,婚后双方还贷的30万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
B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名字,故B房为夫妻共同财产。5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分割B房屋时,考虑到房屋的出资来源,酌情一方多分或少分。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商量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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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协议离婚,而B房是婚内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予以分割。不知道你对于B房出资了多少,这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该房为一方所有,另一方得到相应补偿。当然比如说男方愿意分一半给你即179减58万除二,债务由他偿还。或者其他方案只要双方认可都可行。最好请专业人士帮你设计分割方案,如对方协议财产分割不成,可以就财产分割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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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A是男方婚前财产,二还贷款是双方以共同财产进行的行为,男方获得房产,给付还贷的一半给女方,三房产B是夫妻共同财产,四未还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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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离婚,适当补偿男方15万出资,B房产夫妻平均分割,诉讼可能只就B房产进行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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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男方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房产B是夫妻共同财产。A房产中男方的首付款15万元及其相应的增值应当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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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A是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女方共同参与还贷的部分女方和要求返还。房产B是夫妻共同财产,未还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未还清贷款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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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属于男方婚前财产;A房屋增值是房屋的自然属性,不存在双方共同经营的性质,因此156万大部分属男方婚前财产(其中30万,一人一半,女方有15万)。
2、B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一人一半;考虑到男方贡献大,可能会做适当平衡。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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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