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1年10月进入邮政局从事邮递员工作至今。其中06年12月邮政局要求我签订与江西省人力资源公司的一份协议,说是社保程序。到07年12月30日收到人力资源公司的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单,内容大致为:接到邮政局07年12月29日退工通知单,我因自动辞职原因退工,与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合同于07年12月18 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发补偿金,并要求接到通知后及时转出社保和人事档案。 之后邮政局要求我写申请辞职书,并要求日期写为07年12月(早于实际日期)。我迫于生活压力递交申请后08年继续在邮政局工作并签订一份关于待遇的协议。现在我的福利待遇和其它投递员不一样,工资少几百圆(少于协议工资),节假日无加班费,过年过节费,无劳保、奖金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