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一饭店,08年10月底转让给我,转让费13万。我们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内容如下:某某饭店于2008年10月24日转让给乙方。转让费130000元,一方先预付定金6万元,剩余7万元于2008年11月24日全部付清,如逾期余款未付清,甲方有权收回饭店自主经营,定金不予退还。
饭店的房屋产权不是他的,他也是租用的,他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合同里,有一条是不允许他擅自将房屋转租,现在房主要收回房子,可这样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我找他协调,他却不管不问了,连电话都不接了。我想起诉我的朋友,他算违约吗?请帮帮我!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