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我于2000年被某某劳动局下属单位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聘用至今。单位从2008年开始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金,缴纳的比例为我个人和单位各按50%。今年3月份我因以下两个原因1、单位2008年没有依法足额给我缴纳社会保险金;2、单位2008年以前没有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由向单位领导书面提出辞职。请问律师:1、单位是否应该给我补缴2008年以前的社会保险金;2、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是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再算这个平均工资时应该不应该加上每一个月扣除的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请律师解答,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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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2、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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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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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2、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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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