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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010.3签订岗位为管理的劳动合同。2008.8-2008.12.20休产假08.12.23回公司销假,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谈话,本人考虑做人力资源经理同意,让参加集团考试后统一安排工作。但由于集团与公司未协商好未能参加考试也未安排工作。到2009.2月参加公司竞争上岗,岗位条件无符合的。公司以没有合适岗位安排车间上班。本人不同意。09.4.8发函告知不去报到视为放弃车间岗位。本人打电话告诉公司不去车间要求安排后勤岗位,公司不同意。09.5.22公司已旷工违反公司规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在哺乳期。 问题补充: 公司已经与我解除合同,我可以申请什么样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两倍赔偿金、奖金、哺乳期工资能否补偿?还有没有其他补偿?

民事相关
2009-06-02 2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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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