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体户,2008年11月我租用了朱某的门市和房间共100多个平方,双方当时签订合同租借日期为两年,即2010年11月到期。我一次性付完了两年租金一万八。现在朱某把房子卖了,并声称买房的单位要使用这100多平米的门市和房间,要求退还我一年多的租金。但这样我的损失就大了。所以我不同意退还,并要求使用到租期结束。
双方各执已见,僵持不下。所以我想请问各位大律师,朱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对于朱某的这种行为我该怎样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呢?我如果起诉他能否胜诉或者获陪。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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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理该房屋,并且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房主将房屋卖给他人的,你与房主的租赁合同对房屋买受人继续有效,即“买卖不破租赁”。你可以不用理会,你依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就可以了。如果对方拒绝接受租金,你可以将租金交公证机关提存,视为已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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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约行为,不过你可以要求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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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你可以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利或者要求新房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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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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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