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5日,蔡某、张某和李某三人相约到上海“**朦胧酒吧”喝酒,期间郭某(互不相识,已醉)过来挑衅蔡某,蔡某喝一声“给我打!”,接着3人对轮番郭某推打,之后郭某跌倒头部撞到桌脚,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身亡,请问谁是主犯呢?应怎样分担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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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指挥并实行犯罪,另二人实行犯罪,关键谁打致死的是关键,很有可能因为他们共同的故意行为,而最终认定三人都是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无主次之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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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不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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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此案中,蔡某应该是主犯,但最终是谁把郭某推到的很关键,很难区分谁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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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是主犯,以故意伤害致死罪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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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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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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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时按同等责任承担,不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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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关键不是区分谁是主犯,而是造成一人死亡的原因是谁造成的,由此来区分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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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到底是因为谁的一拳倒地撞头死亡,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是很难说得清楚的,因此3个人已经无所谓主从了,共同承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三个人的刑期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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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应是主犯,根据具体案情可能会定故意伤害致死、过失杀人、防卫过当等各种罪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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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分主从犯。还需要公安机关的讯问口供及其收集的其它相关证据。具体可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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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