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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开发商按约将房屋交付给我。不过,开发商以要做房产证为由将原件收走,目前我手上只有复印件,请问:   1、若我与开发商今后发生合同纠纷,开发商以我没有原件为由对合同签订的事实不予承认,我手上的复印件有证明效力吗?   2、如何取得该复印件有原件的证据(原件在开发商手上他可不提供),可从房产交易中心或其它什么部门取得有原件的证据吗?   3、另外,在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给我的情况下,该事实可否佐证复印件是有效协议?   望不吝指教,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6-02 18:26: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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