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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间我单位领导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需用资金购买设备为由,向我们6名员工借款21万,当时出据了借条符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对我们口头约定使用二个月即还,并支付3%利息。 但是过了还款期限,我们在一年多时间里曾多次向公司追要。公司领导却以单位现资金周转不灵等种种借口不偿还借款。我们均是普普通通的上班工人,这是我们多年来积攒的血汗钱。无奈之下,我们诉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立案。但法院却不给我们立案,原因是定性为非法集资。且不给我们出据不予立案裁定。我们曾多次找法院但得到的答复是:“中院有会议精神不予立案愿找哪找哪。”请好心的律师给我们点建议我们该如何要回我们的血汗钱。

债权债务
2009-06-02 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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