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份,买有一棵22公分直径的罗汉松,5月13号到当地林业站交了1000元育林基金,15号把树移植到苗地培育。
2009年4月15日,林业局,林业公安局,与林业公安局前来调查,因本人不在家。4月29日林业局,林业公安局,与上饶市林业公安局,邀请江西省林科院到本人苗圃鉴定这棵树。事后:林业局,林业公安局,告知本人鉴定结果为百年古树,违反了《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要没收这棵树,罚款5—8万,并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三级保护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本人认为,在有法律依据的事实下,为什么还要做司法鉴定。本人认为:没有违反《森林法》,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更没有违反《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林业局,林业公安局,为何会纠缠不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