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 限被告7日内办好房产证及土地证并交付原告。
2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违约金136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7年3月一次性付款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金色嘉园住宅一套,住宅于同年10月交付入住。之后原告一直多次要求办理产权证并要求被告开具正式发票和正式购房合同书,由于被告原因均未能办理。2008年12月被告收取了原告代办产权的各项费用,尽管原告多次催促,到现在为止仍未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根据以上法律之规定,自被告2007年10月20日新房交付起90日后即2008年1月20日至今为被告的违约期限共计最少490日,再根据以上之《通知》规定,按至少日万分之二点一再加收40%即2.9%计收利息,按当时的购房总额为95943元计算,合计违约金额至少为136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