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现在我碰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单位一职员2006年3月入职,患鼻癌于7月起开始停止工作进入医疗期,在7\\\\8\\\\9三个月内,我公司按照该职员工资的60%发放(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但是<劳动保险条例>的13条乙款中\\\"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请问,我该参照哪个法规发放呢,是3个月还是6个月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