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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本人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二手房一套,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因本人经济能力有限,便以贷款的方式在市商业银行贷款3万元用以购房。后因中介公司及卖方原因,对该套房产没有交易成功。也就是说:本人虽然在银行贷款购房是事实,但购房的结果是并没有成交。并且本人可以保证不管是在本人的名义下还是在本人的爱人的名义下均没有任何房产。2008年本人购置经济适用房一套,付款方式是首付30%,剩余款项以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对口银行为工商银行)。2009年3月27号接到工商银行通知:本人贷款利率按二套房利率执行,并且首付款要交总房款的40%。

证券投资
2009-06-02 09: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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