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办理的。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点享有著作权。《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居民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非成员国的公民或居民开发的软件,只要该软件首次在一个成员国发表,或在一个非成员国和一个成员国同时发表,也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但实践中,开发人仍愿意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其原因在于:
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的初步证明,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有利于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