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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卫生间漏水,在06年楼下男子将我妻子打伤,法医鉴定为轻伤害。09年5月19日对方将我告至法庭让我排除妨害,并陪2000元。06年我考虑邻里关系不能再恶化,并没有将其告至法庭,他告我后我将妻子轻伤害的事与主管法官讲出,法官却说与此案无关,怎能没关系那?还没开庭,法官不支持我的申诉吗?他判决时不考虑轻伤害的因素吗?

民事相关
2009-06-02 09:33:47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排除妨碍与你妻子被打伤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在对方起诉你的案件中你所说的情况不会被法院采纳。并且,伤害案件因你妻子已经构成轻伤,你可以起诉对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因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所以,现在你还可以追究对方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满意采纳为答案,谢谢!
  • 轻伤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你不能据此主张抗辩
  • 轻伤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你不能据此主张抗辩。
  • 这可以做为对方存在过错的依据。
  • 你妻子以前受到的伤害确与本案无关,但说明对方的过错在先,在本次赔偿中应当考虑此一因素。
  • 两个法律关系,法官说的没错
    你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但时效恐怕以过
  • 人身伤害如造成轻伤以上,是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的;卫生间漏水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当然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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