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我妈妈一同坐在车上,在车上甲故意踢了我妈妈的携带的物品,然后两人发生争持,平息后,甲用高跟鞋偷袭,打上了我妈妈的头部眼部及嘴角,当时我妈妈就感觉一阵头晕,顿时分不清东南西北了。(没有还手打对方)后到县医院检查,医生说有轻微脑震荡,然后住院20天就出院了。现在派出所审判下来,只要甲赔偿了80%的医疗费,只赔了我妈妈的误工费,而没有赔陪同人的误工费。我妈妈的误工费按25元一天,伙食按15元一天。派出所说,这是按2007年的法律法规来判决的。我想请问下,这种赔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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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应是调解吧,当然派出所做法不妥,适用法律不当,如你不愿意调解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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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发生的事情,适用2007年的赔偿标准,肯定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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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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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解答如下:
具体要看是在哪发生的?各地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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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只是主持调解,没有强制力,这种赔法不合理,你可以不接受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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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