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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后期建成的开放式小区,先前无人管理,住户自发地购买花卉、树苗将楼前楼后的空地进行了绿化,且好多已长成碗口粗的大树,现在街道居委会(或办事处)借全运会的名义进行所谓的整治,将绿化的花卉、大树几乎全部铲掉,把两座楼之间本不是道路的空地铺设了混凝土地面,并划出了车位,用以停车收费(所停车辆又不是该楼住户所有),严重影响住户的安宁,造成了污染,且地面温度明显上升,烤的令人窒息。请问:街道居委会(或办事处)该行为是否违法(收费、毁绿及对住户造成的危害)?所毁树木是否应对植树人进行赔偿?谢谢!

刑事行政
2009-06-01 14:38: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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