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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我弟在自家的自留山内为维护自己权益,砍了被人侵占多年后载的杨梅树3、4棵。后来双方发生过口角。但5月29日晚,我弟在散步时被奉家派出所抓走,随即被送往新化公安局。说他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明明是自家山林,有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准。砍几棵树构成了犯罪吗?派出所在权属未明确情况下抓人,在法律程序上没滥用公权吗?或者是对方当事人看家护院的狗呢?

损害赔偿
2009-05-31 17: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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