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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嫖娼就被抓了,点儿背。 晚上12点完事就让小姐走了。凌晨5点的时候,警察敲开旅馆房门带我走的,到警局问我知道为啥抓我吗,我说“知道,嫖娼吧?”然后笔录 签名 手印 罚金2000 放人。 请问: 1.我是否应属于“情节轻微”而罚款500以下? 2.罚款是否应该给我开具收据之类的凭据? 3.如果我拒绝承认嫖娼事实,那警方单凭小姐的口供和指认,是否无法认定我的犯罪事实?如果我不承认,公安局有权羁押(是叫羁押吧?)我多久,然后就必须放人了? 4.是否计入档案?是否在网上备案?案发地是外地,是否会影响到结婚、就业、公务员政审、入党等问题? 谢谢各位。事情已经过去了,教训也已吸取了。现在只想把这四个问题解决。 再次谢谢各位!

行政纠纷
2009-03-26 1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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