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老板签订的销售任务合同因为甲型流感影响,五月份销售任务无法完成,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完成规定基数不足89%时则以扣除风险押金方式来弥补89%的基数,本人的风险押金只有1100元/月,而如果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情况来计算,本月未完成的定额高达10万元,请问:这种情况难道是要本人赔偿10万元么?本人之前的理解就是扣除全额风险押金而已,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这个条款有法律效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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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风险条款在法律 上的效力是有问题的。具体这个情况,你可以主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让人承担其所导致的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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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合同是在流感前签订的,完不成任务确实是因为流感,你可以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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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公司的员工,你的理解是正确的,老板在扣除你的风险金之后,公司还要保障你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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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