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98年时因需要向一位朋友借款一万元整,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当时打的借条错别字多内容(今错到某某人代款壹万万整,落款本人名字)但是朋友说这样的借条不行,在他的指导下我又写下第二张借条.内容详细.当时以为第一张借条是作废了,也没有销毁,.半年以后因业务来往我朋友从他应付我的酬劳中扣除当时借他的一万元,并归还欠条后又给我我打了一张8000元的欠条.后因业务中断我多次向朋友讨要,他均未偿还,07年我朋友病逝.我于今年收到法院传票,是朋友的儿子拿了我所写下的第一张作废的条为依据,要求我偿还一万元,我觉得很冤枉,请问他拿的欠条错别字多,借款金额不明确,还没有日期和时间能做为发律依据吗?我的官司应该怎么去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