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4.3日与张某,朱某,赵某,共同签了<<联保协议书>>,为张某贷款50000元,期限为1年,利率1.023%,到期后一直未还,直到2006.4.28日.通过关系,在办了个还了又贷的手续后,又贷了35000元,期限1年,利率1.023%,到期后至今仍未归还,信用社于2009.4.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联保协议书>>,保证期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借款,保证时限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日后两年.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联保小组解散之日.
4.21日,法院的人把传票给了我前妻,并知道了我的联系号码,5.2日我前妻通知了我.5.25日巡回法庭的人通知我6.1日开庭,
现在的情况是张某因为别的事住在看守所,朱某,赵某根本没有收到传票,
请问我们还有责任吗?我们该怎样办?法院要开庭,我可以不去吗?有什么后果?
麻烦大家了!
问题补充: 从2003.4.3日至2009.4.21日,信用社和法院的人从来没有找过我,直到2009.4.21日,法院的人把传票给了我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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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当地律师积极应诉,否则你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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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找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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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