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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村有部分土地被征占,所以涉及到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由于村里情况特殊,有没有什么正式的法律文件规定此类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像我村的情况很乱,因为早在98年之前就已经进行了大规模的30年土地承包,所以这十年来有些人员的流动,死亡和出生的,死得人不在了可分到土地了,如今新出生的却无地可分,还有就是嫁娶的外来人口和本村女性婚后户口未动的像这些人员是否有权分土地补偿款?还有就是村里想在统一调地,把以前30年不变的土地在统一分配,这样做合法吗?什麽样的人才能参与村里土地分配和土地补偿款?有户口没地的(如新生儿和嫁过来的媳妇)和有地的却注销户口的(如死亡人口)。所谓村集体成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其它综合
2009-06-09 21:55:3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所问题的问题比较复杂,各个人有各自的情况,应当一一对待,但是如果想判断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有争议的人去诉讼,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谁应该分得补偿款,谁不应当分得补偿款就不必在讨论了。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分配是不合法的,违反了土地承包30年不便得规定。满意采纳为答案谢谢!
  • 1、若你的户口未迁出,则你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征地补偿款应当有你的份额,若村里不同意,依据天津市相关规定你有权申请乡镇政府进行裁决;
    3、若裁决对你不利你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
  • 你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应该享有土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 你可以起诉法院要求确定你的村民资格。依照法院判决要求享受村民待遇。
  • 同意杨明律师的观点
  •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依法享受相应待遇。鉴于本市的一些规定,是否能得到补偿款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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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