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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2月中旬买的电瓶车(价值2490元),有发票合格证件等。于09年5月25日在自己家单元防盗门内(主机已锁,月牙形锁也锁住,电池也锁住,能所的都锁住了)被盗,有传达有物业(房子80多平米,每月物业费30多元,我每月按时交纳,传达室的人是物业安排的),当日我上午8点左右出门时还有,我是打车出去的,回小区自家单元处1点左右就发现没有了,问了邻居,邻居说他上午10点半放自行车时还有,他放在我的车子外面了,传达物业都说盗了白盗。2点左右我报的警,警察当时就来了,让我描述了一下过程就走了(算是看了一眼现场)。请问物业有责任么?要是有责任我告到法院有价值么?费用需要多少,我能获赔多少?(物业的说每平米要一元以上的才按监视器,我们小区没有监视器,也没有小型车辆管理处)我一分钱也得不到赔偿么?

刑事行政
2009-05-30 19:05:5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首先,物业管理费中保安费的基本安全服务范围和风险责任应当取决于双方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其次,如果物业公司专设停车场,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保管费,那么根据保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这样,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车辆保管和财物保管应视为一种特约服务,如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过错行为,物业公司就可以免责;其四、物业公司为小区的安全有序设有专用停车场,但其收取的是场地费,而不是保管费用的,物业公司虽不能按照保管合同权利义务来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但是停车另行收费,毕竟是一种特约服务,意味着物业公司负有一定意义上的安全防范义务,因此应当根据其收费数额与车辆的价值比率,参照车辆丢失保险金与赔偿额的标准,合理确定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最后,如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低劣,经常疏于管理,擅离职守,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和财物丢失有重大过错的,即便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特约服务约定,物业公司也不能免责,应负赔偿责任,不过业主本身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这可能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如果物业确实没有尽到责任,那么其就应当在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赔偿损失,但是因为是被盗窃,所以就复杂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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