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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非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 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刑事行政
2008-12-07 15: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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