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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于94年8月结婚的,那年她只有16左右,现儿子也有13岁了,结婚的时候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都认可的,后来因为男方因生病而患有残疾。没有能力去支撑一个家庭。全部的生活压力一下子就落到了女方身上。于是女方外出打工期间她们分居有6年左右,一直都是由女方来维持这个家。孩子也渐渐的长大给她的也压力越来越大,女方在外打工期间认识的一位男子,她们交往期间逐渐有了感情,现打算要结婚。那男子也知道她们家的情况。请问她们这样的情况能离婚吗怎么离?

婚姻家庭
2008-11-12 10:52:5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已不承认事实婚姻,不存在婚姻关系,自然也就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同居期间有财产和孩子,根据法律规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提起解除同居关系。依据: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实行):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你说的是不是“青春损失费”啊?
    法律不支持“青春损失费”。
  • 首先要明确的是他们俩并非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所以就不承在离婚的问题。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因男方有残疾,所以女方应该给男方补偿金,具体金额要视情况而定。
  • 可以自己解除同居关系.
  • 不是事实婚姻,没有婚姻关系.女方也没有义务给予男方赔偿金,但在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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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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