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3月25号在一家专营定制家居的店里实习,私人的那种,当时去的时候经理说是一个月的试用期,什么都没签就是口头谈的,后来到4月24号我因为家里有急事就没去,当时让同事给经理先说了下家里有急事,过几天和经理去说明情况,当天经理给我打电话,我就给他提出辞职了,他说让我忙完家里的事再说,过了几天我专门去店里说辞职的事,经理不在,店长说转告或者让我有有时间在去,后来我再去经理就说是试用期内我没提前三天交辞呈,试用期还差三天根据劳动法可以不给我工资,请问没提前三天说辞职就可以拒绝支付工资吗?
我看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是不是就是说可以随时离开,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根据我的具体情况我该怎么办? 有什么最快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