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在合肥一家化妆品公司上班,公司一直不曾和我签定劳动合同,没有给我办理任何保险,并且从我每个月的工资中扣100元做为保证金(即:押金,有工资条等证据);今年9月由于母亲生病我请假未获准,提出辞职也被公司拒绝,情急之下,我自己离职了.现在要求公司退还我的押金以及9月份工资,但是公司却以总总理由扣我的押金.理由之一:要扣除我旷工3天的工资(共按9天的基本工资算);理由之二:今年我曾被公司外派培训,培训前曾填写一张登记表,问"培训结束打算在公司呆多长时间",我填写"不出意外继续干一年":但是并未做出离职或者辞职要支付公司培训费等规定.现在公司要在我的押金中扣除这笔费用.请问:公司在未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这样做?如果公司此做法不合法,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感谢法律专家的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