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2004年,我女儿与女婿自由恋爱结婚后有一婚生女儿,当时女婿已下岗,至2006年春节后,女儿以一个人上班不方便带女儿为由,将他们的女儿交给我抚养,可至今他们不给其女儿一分钱的生活费,连服装费、营养品费和保健都是我出的,当时我也认为他们困难,不好提,谁知2008年9月,我女儿不堪女婿的打骂与其离婚了,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向他们要回他们女儿这两年多的生活费?
请律师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注:我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靠抚恤金生活,还要照顾一个残疾(生活不能处理)的儿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