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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独生子女户 我们村规定5年一调地,2007年8月31日应是重新分配土地的时间,因土地要卖地未调成。在2007年12月25日土地被卖,村小组分给我3口人的被卖地款及对独生子女优待款1000元,在2008年2月29日 小组出榜公布我家多分一份责任田,但须交独生子女保证金500元,这件事不符合国家政策。 根据中央新乡市委文新发【2007】24号中第16条: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各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与增加一人份的优待。 我要求村小组归还我被卖土地集体经济收入给于增加一人份的优待的19184元钱,而不是1000元。2008年3月8日我只得到了多分一份责任田的事实,我要求归还我另一份责任田,退还我500元独生子女保证金。因在河南省政府纠风办[2006]16号文件中“五个禁止”中有一禁止:禁止擅自组织各项达标或向群众收取保证金、押金。另我村小组还向外有租赁地,我应多得双份地租赁款,因被租地如收回我应多得双份地。 我这样要求对吗?假如起诉胜算有多少啊?

民事相关
2009-05-29 07:49: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