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如下:
原判决认为:上诉人所售的RO逆渗透纯水机出水水质经质检部门按《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的标准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据此判决退货。
本人认为:原判的认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本人所售的是纯水机而不是瓶装饮用纯净水 第二 本人所售的是纯水机出水水质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见该产品说明书第7面)。而原告委托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的标准是《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不符合该产品说明书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第三、水样不合格并不能代表机器不合格,因为许多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水样不合格,如:水源、环境(温度、空气清洁度)、采样方法、采样人员的专业素质、道德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等,都可能导致水样不合格。
而法官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要求我退货。怎么办?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